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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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仲裁委员会对争议事项依法作出裁决的制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6个条件:

  1. 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诉。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诉,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 仲裁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二)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事项;(三)仲裁申请人是与争议事项直接有关的当事人。
  4. 仲裁申请手续不完备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二)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仲裁事项;(三)仲裁申请人是与争议事项直接有关的当事人;(四)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协议、证据和有关材料。
  5. 仲裁申请文书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 对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申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仲裁裁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解读:劳动仲裁申请文书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是指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请求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事项进行仲裁的书面文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应当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的格式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 标题:劳动仲裁申请书
  • 正文:
    • 当事人基本信息
    • 仲裁请求
    • 事实和理由
    • 证据和证人
  • 落款:
    •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申请日期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6个条件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的注意事项

  •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应当清晰、简明、扼要,不得使用侮辱性或者诽谤性语言。
  •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应当载明全部必备的内容,否则仲裁委员会可能不予受理。
  •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应当附上必要的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等。
  •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应当一式三份,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的提交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可以邮寄、直接递交或者网上提交。

  • 邮寄:将劳动仲裁申请文书邮寄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直接递交:直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文书。
  • 网上提交:部分地区开通了网上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文书的渠道,申请人可以登录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提交申请。

劳动仲裁申请文书的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劳动仲裁申请文书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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