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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指一个人,中文正式翻译为“人人贷”。它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网络技术来提供信用担保、小额融资等服务。就是把很小数额的钱集中在一起,借贷到资金需求人群中去,这就是商业模型。它在国外被称为“小额信贷”、“小额保险”等。P2P信贷服务公司,民间借贷“市场版”企业。它不是传统的民间借贷机构,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指有财力开丏,具有理财和投资思想的人,以信贷朋务中介机构为纽带,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把钱借给需要借款的其他人。这种借贷模式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借款人在付息的同时,还要向企业缴纳部分中介费。
网贷平台在我国属新兴阶段,刚刚起步,警惕上当受骗!理财人是网贷市场中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也是网贷市场中最大的受害者。目前缺乏法律法规保护等,理财人维权难,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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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信贷市场上,正规金融机构早已成为主导,由于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程序烦琐,费用高,收益少,风险大,因此,金融机构普遍升温
衷于为大企业提供贷款。在银根继续紧缩、通货膨胀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与此同时,庞大的民间资本也在不断累积,投资渠道单窄的情况,作为金融市场的一个历史悠
久借贷方式下,民间借贷越来越活跃。与此同时,信息化浪潮席卷而来,在世界范围内衍生出一种新型民间借贷形式,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2006年,国内首家P2P借贷建立
网站,并且从此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推动民间借贷蓬勃发展,但是有关法律规范模糊,监管真空等问题,使它具有更***律的危险,还部分地妨碍它的进一
步调一致。日前,安泰卓越倒闭,优易贷因涉嫌诈骗跑路,让P2P网贷被推上浪尖。
一、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问题
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出人人贷中介服务所面临的7大风险。人人贷即P2P网络贷款平台存在的风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P2P(peer-to-peer)网络贷款平台,简称“人人贷”是指没有经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而是一个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进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民间借贷信息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信息传播和资源共享,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但由于缺乏监管,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民间闲散资金日益增多,无法找到有效投资路径;另一方面,大量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闲置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另一方面在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的全面普下
以及的信息时代,互联网大大地提高信息传播速度,扩大其覆盖范围。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也得到快速发展,为我国商业银行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民间借贷网络平台——P2P网络贷款平台,则借信息化之东风而诞生。它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事物,但却以惊人速度迅猛发展着。P2P网络中
借贷平台采用信息技术,依托网络平台,为借贷信息提供衔接,无限制地放大客户群,突破了原来“面对面”借贷模式,借贷双方在网络上实现了信息的发布和资金的借贷
贷等等一系列借贷流程。
二、P2P网络借贷平台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
国内的P2P网络贷款行业正在飞速发展,已初具规模。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网络借贷平台,这些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但当网络贷款平台不断涌现,同时暴露了它在平台本身和法律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不足。[1]
(一)借款人个人信用风险大
当前各类P2P网络借贷平台交易撮合,主要以借款人所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缴费记录等资料为准、熟人评价和其他资料对借款人信用进行评估。这些信息往往被认为是可信和可靠的,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这一信任基础正在逐渐削弱,甚至消失。一方面在这方面
种证的资料很容易被伪造,为信用的评估提供了虚假的证据;反之,即使证明材料确实存在也一样,还有片面性,对借款人情况不能充分掌握、作出正确,客观信用评价。
(二)运营模式不合适,容易踩踏“非法集资”红线
目前,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和热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常务副主任吴晓灵老师说,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非法集资问题,必须警惕风险。
一些平台所采用的债权转让模式以个人账户为载体开展债权转让活动,使平台在资金往来中处于枢纽地位,不再独善其身
站在借贷双方之间的纯中介。资产证券化就是把企业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以产生新的现金流并使其增值的过程。债权转让采用期限与数额双重分割方式,向放贷人重组债权,它的本质就是资产证券化。该模型易于确定向多、
非特定理财人的吸财行为极类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三)资金来源很难检查
P2P网络借贷资金来自持闲散资金借贷者,这些钱通常来自正当渠道,但并不排除它的起源是非法的,与此同时,P2P网络贷款平台通常缺少审查资金来源的工具。在这些非法获取的资金中,有些是用来发放高利贷所需要的资金,而有些则是非法集资所需要的资金。所以这些网络平台面临着作为洗钱工具或进行高利贷等危险。
(四)沉淀资金的安全性不高
P2P网络贷款平台参与资金交易数量巨大,由于借贷资金并不是即时打入借贷双方的账户,就形成了在途资金。这些资金在进入网贷市场之前就已被提前存放到了网贷平台的账户中,这就是所谓的在途资金。巨额在途资金被贷款网站所控制,若
网站开第三方账户,代贷款,那么网站内部的控制程序就会失灵、网站工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疏于自律,极易发生内部人员违规挪用资金的情况、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等。
(五)贷后资金的使用情况很难监督
资金贷出时如何确保借款人按承诺用途用好资金,而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贷后资金的跟踪,亦无健全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当前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的问题
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是真正具有担保功能的网站也无法对贷款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所以在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下,该网站只是
作为追款者,而如果单笔小额贷款金额较少,追款成本亦难挽回。
(六)借贷双方的金融隐私权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
P2P借贷网站给借贷双方一个借贷信息发布平台。由于其交易中的匿名性和不可预测性,使网贷平台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重灾区。通常网站需要借款人的个人身份,财产信息等,它一方面给贷款人选择借款人提供了证据,同时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如果网站保密技术得到了破译,借款人在网站上提供个人身份、财产信息以及其他个人隐私泄露,借贷人隐私权不能得到切实保护。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的成因
(一)监管主体不明
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从一开始就应运而生,它的本质则始终是模糊的,没有确定管理部门,以至于出现监管真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也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借贷平台。在温州等地,
P2P网络借贷平台受地方金融办规制,但是金融办规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仍有待探讨。另外,
P2P网站也需要向电信管理局注册,业务类型是“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等”,需要按照《电信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经营。由于P2P的关系
小额信贷网站就是提供民间借贷的网络平台,牵涉到巨额的资金交易,业务监管全面与否,谨慎与否,与贷款人的资金安全密切相关,它是否能正常,合法地经营,关系着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地存在
序展开。
(二)征信体系不够完善
征信业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是很长,对比国外发达国家,征信市场管理等、征信活动基本规则没有法律依据,征信经营活动没有统一制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以“征信”为中心
以收集非法信息为名的组织破坏市场秩序。一是多头登记。并由各个部门单独开展征信活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信贷征信工作,国务院职能部委做自己职能征信不正确
征信产业有计划地规划。P2P网络借贷平台亦未构建自己的征信制度,大多数网站都仅仅是借助借款人自己的资料,对他们的信用程度进行了大致的评判,导致网络借贷等信件
用评级总是缺乏客观,合理性。
(三)市场准入标准不明
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只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注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备案,因此,它的成立条件和其他有限责任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什么区别,市场准入标准不以“民间借贷中介等”定性为特别要求。
P2P小额贷款网站进入市场标准不清晰,导致这个产业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现状,不利于贷款人合法利益的维护,与此同时,还影响着民间借贷市场良性发展。
(四)行业没有统一标准
P2P网络借贷平台仅仅是万千网站中的一个,只是,它的生意牵扯到民间借贷,和金融市场有关,如若操作不当,将造成更大不良影响。但它登记时业务种
类为“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泛泛而谈,缺乏相关法律法规来细化规范其操作,业界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局面、详细操作规范,这样给网站更多自由
操作空间上,还极易发生擦边球操作,对民间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
(五)市场退出机制尚未健全等
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什么途径撤出市场的,当它退出市场后怎样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等,这几个问题均无专门法律规定,对借贷双方利益构成威胁。文章从法律角度对网贷平台退出市场时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网贷平台哈哈贷的关闭,促使人们对P2P网站市场退出过程中的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
于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在激活民间金融的同时化解了个体、在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困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还有大量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尚未有一套成熟法律体系对网络借贷进行规制,健全网络借贷法律规范迫在眉睫。
四、防范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风险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运而生,它部分地化解了民间资本的大量累积和边缘信贷缺口日益增大这对矛盾,改善了向边缘信贷市场分配效率。但同样的道理
时时处处都有网络贷款平台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关配套措施的缺乏,妨碍了它的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的网络借贷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这使得网络借贷行业面临着巨大的潜在危机。从而创造出一个有利的市场经济环境来发展网络借贷、建立和完善网络借贷辅助措施和规范,显得格外重要
要。
(一)对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性质进行界定
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性质问题,实务界和学术界亦有“准金融机构”和纯粹“信贷服务中介等”之争。
准金融机构目前尚无一个权威的界定,亦无法律之分,通常情况,准金融机构指同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机构,不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之列,没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但是经营金融业务。[2]
网络借贷平台没有直接参与融资活动,不属于借贷关系双方,只提供建议,地点,促成购买和出售,所以,不属于严格金融机构,没有触及客户资金,把它定义为服务于借贷双方的“信贷服务中介机构等”,是比较恰当的,还更加利于它的进一步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等
根据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信用报告现在只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消费者所利用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不是正当的使用者。
所以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一,健全征信体系第一,建立组建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制定信用评价统一标准,建立黑名单互换机制等[3];其次,加强政府对社会征信业的引导和监管力度。二是积极推进与外部征信系统接轨,实现各行业信用信息的交流;再者是建立信用惩罚机制,为了启发顾客进行利益平衡时的明智抉择,注重自身信用建设;最后要重视征信时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
2012年12月26日,《征信业管理条例(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按照央行相关部门领导的说法,《条例》严格个人征信业务管理,
对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和查询范围各环节都有具体规定。对我国征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中国征信业发展至关重要,是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必不可少的条件
部分内容。
(三)建设多层次监管体系
1、地方政府的监督。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是小型微型金融的一种类型,民间借贷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浓厚,且一旦出现问题,所造成的震荡与影响亦是区域性的。[4]其监管权应由中央下放给地方,小微金融企业,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因地制宜,建立行业发展规范。应由更高阶次的法律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由各地方金融办备案作出统一规定,受地方金融办监督和管理,使金融办监管地位合法。同时,构建中央和地方信息沟通机制。
2、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行业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其宗旨在于促进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在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不容忽视。自律组织是行为规范的制定者,并且鼓励各协会会员一起遵守行业规范以达到实用的目的
现在是自我约束然后自我保护。行业协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熟悉金融市场规律和金融活动运行情况,相对于政府监管而言,它的监管方式也比较灵活,更加接近市场经济的规律并有所施展
特有的功能。[5]
3、健全民间借贷网络平台的内控机制。P2P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业务类型上具有特殊性,决定了它必须要建立起一套严密的内控机制,针对不同运营方式进行开发
操作规范,规章制度详尽,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从业者执业技能、法律意识与职业道德,为了保证网络平台运行的稳定和安全。
(四)采用非审慎性的监管方法
目前,贷款机构监管存在着三种国际模式,对不吸收存款的、外部效应被放大得比较少的组织,普遍采用的是非审慎性监管。对于吸收存款、外部影响较大且内部效应明显的机构,则采用审慎性监管。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规制的目的
就是要减少风险但是,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的P2P网站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有一个轻松的创新环境和过度审慎的态度、苛刻的监管措施很可能会遏制他们的创新,导致顾客流失并妨碍了顾客成长。
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规制应遵循非审慎性规制原则并在发展和规制中找到平衡点。
1、市场准入监管—建立市场准入标准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资格进行合法的监管、经营能力的考察、证实或限定,使他们具有相应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6]作为有效监督的第一步,市场准入监管会对企业数量,结构、其规模及分布均控制在全国经济金融发展规划及市场需要范围之内。
也为确保P2P网络贷款平台活跃,推动了民间借贷行业蓬勃发展,对P2P小额贷款网站进入市场可实行备案制。在各网站建立之前,除了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外、除工信部门申报外,同时也要向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备案,便于其市场准入监管及后续管理工作。
2、持续经营监管等
(1)通过健全契约约束机制,规范借贷双方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关系
由于P2P网站是通过网络进行借贷,它的运行过程全部无纸化,并在普通网站上提供格式化的协议书和合同范本,且不利于维护借贷人的合法权益。这需要监管部门结合实际,对服务协议基本原则作出规定。[7]
(2)配合银行实现第三方存管资金
P2P网络借贷中借贷双方在网络平台上进行资金来往,这一进程将带来巨额在途资金,关于沉淀资金管理,可参考证券行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的做法
存管之系统。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商业银行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能够有效地防止网络平台或者个人违规侵吞客户资金行为,在保证资金安全,还有助于破产隔离的实现。对金融行业的风险控制、
有效地保护贷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另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可以和银行开展合作,与第三方支付分离,借贷资金通过银行直接进入借贷双方银行账户,为了降低第三方支付对高龄人群造成的诸多不便,以及减少由于第三方付款迟延付款而导致预期违约率。
总之,平台要坚持“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做担保保证”的“三不原则”,没有经手客户的钱,坚持平台“中介”身份。
(3)维护顾客隐私权
在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行中,借贷双方在交易行为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双方个人信息,并在网站上披露了相关情况。如果平台没有及时披露这些数据,可能导致借贷关系发生纠纷甚至违约。所以,对于发布在网站上的电话号码,家庭情况等、
职业和其他自然人的身份信息,网站可采取会员身份认证及其他举措,仅针对经过严格认证的成员进行询问,而且身份证号码这种隐私性比较高的资料也不适合,避免不法分子的侵害
利用借款人个人隐私实施诈骗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3、市场退出监管――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P2P网络贷款平台是市场的主体,必然要遵循“优胜劣汰”竞争机制。因P2P网络贷款平台具有特殊性,它的市场退出机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事关借贷双方利益是否受到保障,甚至会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冲击。
(1)处置原则在市场退出机制下
对金融机构而言,它的市场退出给金融市场秩序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启动市场退出机制主动权多交给金融监管部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P2P网络贷款平台之一,应由各自的监管机构负责它们的经营,并且针对监管期间所监控到的风险不同,行政处置与司法处置的措施也有所不同。
(2)放贷人在市场退出时的利益保护
如何维护放贷人利益等,P2P平台市场退出时非常关键。一是清算组织要事先发布通知,对借贷双方的平台进行风险提醒,并给了借款人部分偿
还贷款时间,对某个日期以后,贷款人尚未追偿,网站应该先垫付;对于一定期限后,贷款人已归还的贷款,网站则应在还款期限内偿还。二是因为P2P网络贷款平台沉淀了资金,而且沉淀资金利息归属不清,也行
设立贷款人风险基金。当网站撤出市场后使用该风险基金以维护贷款人利益并弥补损失。
(五)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有限公司(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在温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领取营业执照,圆满完成登记注册工作。这标志着全国首个由省级政府出资设立的民间金融登记机构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实行公司化的运作方式,业务范围包括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信息发布等、融资对接服务等等。
P2P网络借贷平台入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等,借贷双方到中心注册,能有效地预防风险。在温州,如果通过民间登记服务中心登记,贷款就会发生争议,
可在金融法庭上行走手续,注册的资料会作为证据,利于迅速化解争议,对借贷双方的担保,还会更利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规范化,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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