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废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2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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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最新要求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最新要求

在2016年3月5日举行的全国电视剧行业年会上,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司长李京盛在报告中提出一系列要求:
一、网络剧审查开启,线上线下统一标准。
二、网站自审的审核员需要接受总局培训考核,自审后播出引发热议的剧目将会进一步由管理司专家审核团队审核总结,有疑义的还会更进一步审议。
三、24小时不间断地监看模式。
四、对网络剧制作机构也有进一步的管理要求。
李京盛指出,我们走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网络剧发展之路。对于网络剧需要做到以下几点:加强对视频审查员的培训;加强对优秀网络剧的引导;加强对重大项目的了解,提前介入;及时发现“苗头”不对的剧,不要等成片了再下架;内容标准统一,电视不能播什么,网络也不行。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属于什么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属于什么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解读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内容解读

2016年2月16日,记者就规定修订颁布的背景、过程、修订重点内容等采访了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
1、出台背景
记者:2002年,原新闻出版总署与原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布过《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多年来业界多次传出这个规定要修订的消息。这次新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负责人:2002年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原新闻出版总署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的重要规章。《暂行规定》的颁布填补了当时网络出版管理工作缺乏法律依据的空白,为原新闻出版总署在依法履行网络出版监管职责、促进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暂行规定》至今实施已有十几年,无论是网络出版业的发展还是中央对于网络管理的要求都有一些新情况、新要求,亟待通过修订予以解决。具体而言,有三个方面的背景:
一是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亟须加强引导和规范。2002年,《暂行规定》起草颁布时,全国各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网站总数不足10万,从事网络出版活动的网站数量不多、形式较为单一。近年来,伴随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基础条件显著改善,网络应用日益普及,极大丰富网络信息服务内容,网络出版服务业快速发展。图书、报刊等传统出版物内容普遍实现网络化传播的同时,网络文学、网络学术、网络地图、网络游戏等原创网络出版蓬勃发展,网络出版形式不断增多。网络出版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未经批准的非法网站和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等违禁内容,依法监管面临更大挑战,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出版市场秩序,维护国家网络出版领域的文化安全,亟须完善有关法规和规章。
二是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对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相关职责要求,亟须纳入规章之中。近年来,随着网络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中央对于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不断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家网络文化内容建设与管理的重要部门之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对总局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的范围、边界等进行了划分和调整。为贯彻中央精神和国务院职责要求,需要修订《暂行规定》。
三是2011年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就总局制定出台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作出明确授权。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修订了《出版管理条例》。新条例第七十三条明确提出“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这一表述,为修订《暂行规定》,制定出台新规定奠定了法律基础、提出了明确要求。
综上,无论是从产业发展实践需要,还是从中央要求、法规授权等方面看,均需修订《暂行规定》。
2、修订过程
记者:新规定的修订过程是怎样的?
负责人:这个规定从最初酝酿修订到出台,已逾十年的时间,可谓十年磨一剑。在《暂行规定》颁布两三年的时候,原新闻出版总署就酝酿开展《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但进展确实比较缓慢。一方面,互联网本身发展变化极为迅速,如何依法办网、依法管网,管理部门需要深入细致地研究探索;另一方面,在政府层面,由于机构改革、上位法修订等原因,总局的一些管理职能也在调整变化。
2011年3月,《出版管理条例》修订颁布,进一步明确授权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条例的原则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修订工作就显得更为急迫。原新闻出版总署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2年12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地方管理部门意见。规定修订工作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收到了几万字的修改意见。意见来源除了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互联网公司和涉外机构,还有若干律师、网民等个人意见。我们对各界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归纳和研究,按照严格依法、职责有据、有利于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的原则,反复研究论证,对许多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当然,即便如此,现在出台的规定也并非尽善尽美。比如,就网络出版服务行为的概念如何界定、网络出版许可的条件如何规范、网络出版的编辑责任制如何落实等问题,管理部门、业界、专家、网民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这是正常的。网络管理是世界性的难题,面对这一新事物,管理部门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3、主要内容
记者:新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负责人:2002年的《暂行规定》共有5章30条,经修改后,草案共有7章61条。与《暂行规定》相比,草案整体结构做了较大调整,单列了《监督管理》一章,增加了《保障与奖励》一章,其他各章内容也均做了较大幅度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厘清网络出版服务等概念表述,明确管理职责。网络管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的职责,新规定修订主要以《出版管理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上位法依据,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定”规定的授权进行概念表述和职责界定,避免职责交叉。新规定将“互联网出版”改为“网络出版服务”,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表述方式相一致,也体现了网络出版产业的实际状况要求,即其产品是以无形化服务形式出现的。同时,增加了“网络出版物”定义,采取概括加列举的定义方式,规定“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并从四个角度对网络出版物进行了列举式描述,将原创出版、集成出版、已出版作品的传播等不同形式都纳入其中。
二是科学设定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准入条件,规范与鼓励并重。传统出版单位编辑审核能力强,为体现国家鼓励传统出版单位加快与新媒体融合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从事网络出版业务仅需较少条件;其他单位进入网络出版服务领域则需更为严格的资质条件,如应达到8名以上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
在外资政策方面,由于网络出版属于出版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规定明确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同时,明确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三是细化了网络出版服务的管理要求,增强可操作性。强调按照“谁登载、谁负责”“网上、网下相一致”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内容审核责任。此外,要求网络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防止为未取得相关许可的非法网站提供相关服务。针对某些取得网络出版许可的公司以合作为名,在他人运营的网络出版平台上“一证多用”的情形,进一步严格许可证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行为。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新规定新增了《监督管理》一章,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做了细化规定,对年度核验的实施机关、年度核验的要求、程序、报送材料、结果的公开等事项做了具体规定。同时,新规定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重新梳理、充实了法律责任条款,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总之,通过颁布《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在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内容监管的基础上,促进网络出版产业发展。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游戏版号的申请和游戏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对游戏版号的申请和游戏

申请版号最重要的是著作权,也就是研发方的授权。
ICP,如果自己公司没有,可以找朋友公司挂靠或者花钱挂靠都可以。
如果自己公司拿到《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那么相当于自己公司就是一个出版单位,可以不用和出版社或者其他出版机构合作,申请版号可以自行上报市局总局,好处是很多信息都把握在自己手里,坏处是这个证很难拿到,现在总局划到中宣部之后政策应该会更加收紧,更不好拿。而且自己做申报需要有专业从事游戏出版的人员,否则上报游戏的流程不流畅也会影响进度。
出版社直接承接版号业务,欢迎私信联系。

如何评价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如何评价新出台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1.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3.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4.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5.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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