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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行;摔倒,绊倒;绊(使某人跌倒的动作);错误,过失
vi.
旅行;绊倒,绊;轻快地走,跳
vt.
使犯错误;松开(离合器等)以开动
第三人称单数:trips  过去分词:tripped  复数:trips  现在进行时:tripping  过去式:tripp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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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远行(trip的复数)
v. 绊倒;轻快地走;犯错误(trip的第三人称单数)

TRIPS是什么的英文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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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的英文全称是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NCLUDING TRADE IN COUNTERFEIT GOODS。译为中文即:《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的)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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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
Trips协议-性质与范围
TRIPS协议
1.国际法义务。中国作为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这究竟是什么义务呢?这首先是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国际法义务。根据《建立WTO协议》第2条第2款,包括TRIPS协议协议在内的WTO一揽子协议“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bindingonallMembers)”,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有效实施义务。政府作为主权国家代表,是一国宪法规定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之总称。因而,政府承担的TRIPS协议规定之义务,包括了相应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应履行的义务。根据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一句话,成员们应使TRIPS协议各项规定“得以有效”(shallgiveeffect)。这是TRIPS协议文本对WTO成员的政府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主要的国际法义务,即各成员政府必须无保留地(包括TRIPS协议在内的WTO一揽子协议不允许保留)在其域内,通过立法、行政与司法实施,使TRIPS协议各规定成为有效的法律制度。
3.起码义务及其不抵触义务。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二句话规定:“成员们可以,但没有义务通过法律实施比本协议要求更广泛的保护,只要这种保护与本协议规定不抵触。”这被认为是“起码义务”(minimumobligations),即该条款第一句话规定所有成员“有效实施”的义务限于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范围。
4.适当义务。TRIPS协议第1条第1款第三句话采用的不是义务,而是权利表述,即“成员们应自行(shallbefree)决定在其法律制度与实践中实施本协议规定之适当(appropriate)方法”。这包括立法、行政与司法的方法。行使这种自行决定权的限制条件是“适当”性。
5.实体义务及其追加义务。根据该协议第1条第2款,这种起码保护的实体法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该协议第9条至第39条的规定,即包括版权与相关权、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图、未披露信息等七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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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议 | 《巴黎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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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主题相同,但是,在商标注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的转让、集体商标、商号等方面|规定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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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包括对葡萄酒和烈酒| 主题类同,禁止虚假原产地或生产者|
|的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 | 标志,范围大于地理标志|
|——————————–|————————————–|
|外观设计,包括纺织品外观设计|主题相同|
|——————————–|————————————–|
|专利,包括植物新品种的专门保护| 主题相同,包括实用新型,发明人证书|
|——————————–|————————————–|
| 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 无此主题|
|——————————–|————————————–|
| 未披露信息,包括药品或农业化| 无此明确主题,但是,反不公平竞争|
|学产品的市场销售审批所需数据 | 的主题包括保护未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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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地,TRIPS协议第9条第1款也规定,成员们不论是否加入《伯尔尼公约》 ,都应遵守该公约第1条至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除“精神权利”的保护。比较TRIPS协议的版权与相关权条款与《伯尔尼公约》(见表2),可见,前者主要是“填补”后者没有明确规定的主题或权利,或者说,前者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保护内容。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相对于任何成员都必须履行的《伯尔尼公约》条款,TRIPS协议的版权与相关权保护义务也属于“追加”。当然,从总体上看,《伯尔尼公约》保护的范围远超过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因此,相对于未加入《伯尔尼公约》的WTO成员,该公约的有关义务仍然是“追加义务”。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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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IPS协议 | 《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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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 | 无此明确主题,文学与艺术作品包括该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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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权 | 无此明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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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期限为有生之年加身后50年|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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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与例外 | 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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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音响制品制作者、||
|广播组织的权利 | 无此明确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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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实体义务及其不减损义务。与上述追加义务不同,TRIPS协议第2条第2款规定,成员们所承担的起码义务不得减损(derogate)其已经承担的《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即《华盛顿条约》 )规定的义务。
7.非歧视待遇义务。这包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员们相互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的义务。根据TRIPS协议第3条,这种国民待遇是指在遵守前述四项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条约的例外条款的前提下以及司法或行政程序允许例外之外,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8.程序义务。这包括司法与行政两方面实施知识产权的程序义务。根据TRIPS协议第41条第1款,这种程序义务的总目标是成员们应保证“根据其法律”,提供TRIPS协议具体规定的实施程序,以便可以针对任何侵犯本协议范围内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与前述“有效实施义务”相比,这同样地要求成员的政府首先从立法上纳入各项规定的实施程序,然后,重点要求依据符合TRIPS协议的司法与行政程序,对侵权行为采取迅速有效的措施。该条第2款至第4款对于这种程序义务设置了一系列严格要求,包括“公平与公正”、“效率与及时”,“充分说理”与“司法审查”。但是,根据该条第5款,这种程序及其要求并不意味各成员国(域)内应脱离一般法律实施制度,建立专门的实施知识产权的程序法,相反,实施知识产权的程序法可融入一般的实施程序。
9.透明度义务。这是为了防止或减少争端而要求成员们履行的重要义务。这包括各成员以本国语言公布有效实施的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取得、实施与防止滥用的法律法规、司法终审裁决以及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政决定,并且,各成员有义务向TRIPS协议理事会通报这类法律法规。
10.对既有权利的保护义务。根据TRIPS协议第70条第2款、第4款,第8款与第9款,成员们对TRIPS协议对其生效之日仍有效的知识产权,有义务提供一定的保护。其中第2款、第8款与第9款曾引发两起TRIPS协议专利保护争端案件,值得重视。
Trips协议-国际法义务
1.协议文本与争端解决的关系。以上基于TRIPS协议文本,扼要论述了对于包括中国在内,所有WTO成员都应履行的各项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法一般义务。但是,在履行这些义务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复杂原因,或多或少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争端,因此,根据TRIPS协议第64条,WTO成员之间任何有关TRIPS协议的争端,都可以通过统一的WTO争端解决机制,采用必经的磋商程序以及进一步的准司法程序(包括合议庭审理与上诉机构复审),予以解决。
2.TRIPS协议争端解决概况。截至2002年1月,有关TRIPS协议争端解决的情况见表3(以案号为序):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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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案号| 案名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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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T/DS28|美国诉日本关于音响制品的措施违反TRIPS协议 | 磋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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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WT/DS36|美国诉巴基斯坦对药品与农化专利保护违反TRIPS协议|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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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WT/DS37|美国诉葡萄牙工业产权法对专利保护期违反TRIPS协议| 磋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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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WT/DS42| 欧共体诉日本关于音响制品的措施违反TRIPS协议 | 磋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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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WT/DS50| 美国诉印度对药品与农化专利保护违反TRIPS协议 | 印度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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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WT/DS79|欧共体诉印度对药品与农化专利保护违反TRIPS协议| 印度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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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WT/DS82| 美国诉爱尔兰影响授予版权与相邻权的措施|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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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T/DS83| 美国诉丹麦影响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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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WT/DS86| 美国诉瑞典影响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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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T/DS114| 欧共体诉加拿大对药品专利保护违反TRIPS协议 |加拿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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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WT/DS115| 美国诉欧共体影响授予版权与相邻权的措施 |由合议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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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WT/DS124|美国诉欧共体实施对电影与电视节目知识产权|磋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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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WT/DS125| 美国诉希腊实施对电影与电视节目知识产权 | 磋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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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WT/DS153|加拿大诉欧共体对药品与农化专利保护违反TRIPS协议| 磋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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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WT/DS160|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第110节(5)款违反TRIPS协议|美国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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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WT/DS170|美国诉加拿大专利期限违反TRIPS协议 | 加拿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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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WT/DS171| 美国诉阿根廷对药品专利及农化产品测试数据保护 | 磋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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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WT/DS174|美国诉欧共体对农产品与食料的商标与地理标志保护| 磋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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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WT/DS176|欧共体诉美国综合拨款法第221节违反TRIPS协议 |美国部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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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WT/DS186|欧共体诉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违反TRIPS协议| 磋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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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WT/DS196| 美国诉阿根廷某些专利与测试数据保护 | 磋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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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WT/DS199| 美国诉巴西影响专利保护的措施 |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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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WT/DS224| 巴西诉美国专利法违反TRIPS协议 |磋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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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TRIPS协议争端解决具有若干显著特点:第一,大多数(15起)争端解决是由美国提起的,而同期,美国没有援引其“特殊301条款”对其他WTO成员采取单边措施,尽管还没有撤销该条款。这说明WTO成立后,美国已转向利用多边机制解决国家或地区间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第二,大多数(16起)争端解决发生在发达国家或地区之间,这说明即便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对较高的发达国家或地区,有效地实施TRIPS协议,并非轻而易举。第三,以知识产权保护“世界警察”自居的美国也频频被诉违反TRIPS协议,包括版权(欧共体诉美国版权法第110节第5款违反TRIPS协议)、商标(欧共体诉美国综合拨款法第221节违反TRIPS协议)、专利(巴西诉美国专利法违反TRIPS协议)和知识产权实施程序(欧共体诉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违反TRIPS协议)。这说明美国在有效实施TRIPS协议方面,问题不少,亟待自我检点。同时,这也说明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成员都必须有效实施TRIPS协议,否则就可能成为被告。第四,美国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知识产权,重点在于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专利。美国起诉发展中国家(印度、巴基斯坦、阿根廷、巴西)的TRIPS协议争端,均在于此,尤其是诉印度专利法违反TRIPS协议案,以印度败诉终结,并且,美国专利药品由此大量进入世界人口第二大国的印度市场。第五,上述23起TRIPS协议争端,均仅适用“磋商解决”与“违约之诉”两类解决程序。
3.印度对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违反TRIPS协议案。该案涉及TRIPS协议关于发展中国家在5年过渡期内授予药品与农业化学专利产品独占市场销售权的义务规定。美国认为,根据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任何成员均有义务保护任何技术领域的发明;由于印度属于发展中国家,根据TRIPS协议第65条第2款,因此享有5年的过渡期,即在2000年1月1日起实施TRIP3协议;但是,根据TRIPS协议第70条第8款,包括印度在内的任何成员在1995年1月1日尚未给予药品与农业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的,都应给予所谓“邮政信箱”(mailbox)的行政保护,即,第一,在过渡期内提供此类发明的专利申请的方法;第二,授予该申请专利的产品以5年独占市场销售权或直至该申请获准或被拒绝,前提是该产品专利申请已提出,并已在另一成员获得专利与销售许可。
4.加拿大专利期限案。此案涉及原先实行专利期限自授予之日起算17年的国家(包括加拿大、美国),如何根据TRIPS协议第33条规定,改为自申请之日起算20年。加拿大认为,根据TRIPS协议第70条第1款,在该协议对其生效之日前,加拿大专利局授予专利的行为不应被溯及,因而此前授予的专利仍以授予之日起17年计算。
5.美国版权法案。该案是对TRIPS协议第9条、第13条的理解与适用。美国1998年音乐许可公平法修改了1976年版权法第110节(5)款。该款项规定了如下的版权作品独占权例外:(A)私人住宅,限于单一接受设备,通常使用,公众听看,不受费,不向公众再传播;(B)非餐饮业面积小于186平方米,收音6喇叭或单间4喇叭以下,餐饮业面积小于348平方米,收音设备同上,视听4套以下获单间1套,不超过55英寸,不适用播放磁带录像带。上述播放的广播电视等播放本身是许可的。美国认为,根据TRIPS协议第13条,这些对音乐作品的版权作出的例外是允许的。而欧共体认为,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美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应遵守该公约第11条规定,保护音乐作品作者的向公众播放独占权,美国版权法第110节(A)项不例外属于TRIPS协议第13条适用范围。但是,合议庭认定,只有美国版权法第110节(5)款(B)项不适用例外,应予以修改。合议庭还特别强调适用TRIPS协议第13条的三个条件,即仅限特殊情况、与作品正常使用不冲突、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持有人的合法利益。美国表示完全接受这一认定,放弃上诉,并修改了其版权法。这说明,包括美国在内的所有WTO成员都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其国际法义务,使自己的国内知识产权法与TRIPS协议相一致。这就是有效实施义务的实际意义。
Trips协议-特别义务
中国入世后,除了履行TRIPS协议文本规定的一般义务,还必须履行《中国入世议定书》载明的特别义务。该议定书第1条第2款规定:《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段所述的承诺是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因而是中国入世后必须履行的义务。这些承诺履行的义务如下:
第一,立法方面的国际法义务,即根据TRIPS协议全面地建立或健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报告书第252段规定:除已修改生效的专利法,中国入世之时应修订或实施8项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即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生效)、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生效)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施条例,废止4项部门规章,即农业、畜牧业和渔业专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书刊和杂志版权保护的3项暂行规定。
第二,非歧视性待遇义务。报告书第256段规定:中国将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保证根据TRIPS协议给予外国权利人在所有跨境的知识产权方面以国民与最惠国待遇。这包括调整由地方版权局实施的涉及外国权利人的版权行动时的许可要求。
第三,实体义务。1)版权领域,报告书第259段规定:中国版权制度,包括著作权实施条例与关于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将作修改以确保全部符合中国根据TRIPS协议的义务。2)商标领域,报告书第263段规定:中国将修改商标法以全部符合TRIPS协议,包括增加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字母、数字的商标注册;补充集体商标与认证商标(包括地理标志);采纳官方标志保护;保护驰名商标;增加优先权;提供商标权认定的司法审查;严惩所有严重侵权;改进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3)地理标志(包括产地名称)领域,报告书第265段规定,中国将根据TRIPS协议第22、23、24条的义务进行立法。4)工业设计领域,报告书第266段规定,WTO成员要求中国将国内纺织品设计纳入法律保护。5)专利领域,报告书第275段规定:中国将在2000年修改实施的专利法基础上,进一步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保证有关强制许可的制度完全符合TRIPS协议第31条的规定。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报告书第280段规定,中国从2001年10月1日实施保护集成电路步图设计,以履行TRIPS协议第二部分第6节规定义务。7)包括商业秘密与测试数据的未披露信息领域,报告书第284段规定,中国将根据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规定,有效保护未披露测试信息以防不正当的商业利用。
第四,程序义务。1)总体上的实施义务。报告书第288段规定,中国将加大实施知识产权法的力度。2)民事司法程序与补救义务。报告书第291、292段规定,根据中国民事程序钓司法规则,TRIPS协议第42、43条将得到有效实施,并修改有关实施细则以保证符合TRIPS协议第45、46条。3)临时措施义务。报告书第296段规定,中国专利法第61条将完全根据TRIPS协议第50条第1至4款规定的方式实施。4)行政程序和补救措施。报告书第299段规定,中国将加大执法力度,包括适用更有效的行政制裁措施,严重侵权案件将移送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规定惩罚。5)刑事程序。报告书第304段规定,中国行政管理机关将建议司法机关减低提起有关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诉讼的数额标准,以有力对付盗版与假冒商标行为。6)特别边境措施。报告书第302段规定,中国将为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完全符合TRIPS协议第51条至60条规定的边境保护措施。
第五,透明度义务。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2条(C)款第2项规定,中国应创办或指定一家官方刊物,公布包括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措施,并使个人或企业方便地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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