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呵呵,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燃料以及货源,需要由国营批发单位供应的,供应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不得歧视。
最新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废止了。新的叫《个体工商户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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