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项怎么区分举例,法律条文的条款项怎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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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条款项目区别1.“条”

条款项怎么区分举例,法律条文的条款项怎么区分

法律规范之“条”是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元。一个法的条文,就是这个法的条块。一部法律都包括几个法条。

运用法律规范条文,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法条应直接适用,不应将其称为本条第1款;一个法条没有款或只言片语可以作为依据,但又必须与其他法规相协调时,则可视为是一条,也可称之为该法规中的另一条款。第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适用于款。在确定法律条款时,要注意其数量。有关条数写作要用中文,如《立法法》第十条。对于没有英文注释的法条必须用外文解释,但不能译成英语,否则会导致误解和混乱。无法用阿拉伯数字,不得写入《立法法》第10条。对条文中没有规定的字、词可以直接套用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但必须以立法意图为准。至少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是无法适用的。

在法律条文中什么是“条”什么是“款”什么是“项”什么是“目”它们如何区分

一法律条文,它的逻辑次序从大到小的顺序为:条子,款子,项子,目的。在这一排列顺序下,什么叫概念?具体来讲,XX为一条,条中某个“意义段”为一款,款()中的中文数字为“项”,阿拉伯数字后面有一个“目”。

请问在判标中对这两项条款有何不同

7.2.3条款重点在于,应明确和有效地安排同客户交流的程序,它包括售前(a产品信息),售中(b问询,合同或订单的处理,包括对其的修改),售后(c顾客反馈,包括顾客抱怨)三个区间,也就是与产品相关的资料,比如标准变化、性能改变等,技术进步等等,及时和客户进行交流;客户的查询及时回复,比如在签订合同之前等,在产品实现方面,如果产品实现之后出现了什么情况,要及时的和客户进行交流;客户的反馈与投诉等得到及时处理,等等。审查时审查的重点在于同客户交流的内容、途径、时间和办理办法,成果等条款和执行情况。PDCA循环下的条款是PD条款的一种。通过这些过程,可以获得有关组织内部活动或外部活动是否有利于提高顾客满意度、促进企业目标实现的评价,并将这些数据作为改善计划制定、检查以及绩效评估的依据。8.2.1条款的重点是对与客户满意度的衡量及分析,顾客满意,就是”客户在多大程度上已经满足了他们的需求的感觉”,组织构建和执行质量管理体系,其目的是为了提高客户的满意度,所以要监控并衡量客户交流(当然,这其中也包含了客户需求得到满足时的全部感觉)的效果,注重对这些材料的运用。处于PDCA循环的CA阶段。在这里,我想结合自己的实践谈一些体会。可称为7.2.3,这是一个和客户交流的执行环节,以及8.2.1属执行结果之有效性与绩效之衡量与分析。当然,客户满意也是管理评审中的一项投入\机构对数据的分析与持续改进至关重要。就这一点而言,这两项规定之间存在着关联,它还正在表明,在八项基本原则方面,有系统地进行管理。上述拙见,供大家参考和共勉!

车险的四项条款有何不同?

我想这哥们答得非常细致,大家看过来!!!

车险条款中abc项的比较

a款:人保,阳光,中华联合,大地,天安,永安,安邦,华泰,大众,国寿财险,东京海上

b段:平安,华安,太平,永诚,阳光农业,都邦,渤海,华农,民安,安诚,安联广州,美亚上海等、利宝互助重庆等

c款:太保、安华农业、上海安信、三井住友上海、中银保险等

d款:天平使用其本身的规定,亦可理解成d条。

作为行业标准的产品a和b、c三款保障范围,费率结构、费率水平与费率调节系数大体相当,略有不同。最大区别是条款体例上,a款分为客户群和车种、分险种个性化产品系统;b款采用综合条款体例;c款是一种分险种条款体例。这两款都属于汽车金融产品范畴。因三款体例与文字风格的差异,就条款细微之职责而言,与文字表述稍有出入,对消费者的影响不大。具体而言,有a,b,c三种费率结构、费率水平与费率调整系数几乎完全一致。所以可以这样来描述a和b、c三款不论条款或费率如何,区别主要表现在表现形式上,实质内容基本相同。从整体来看,本次费率调整没有太大变化,只是个别险种有所降低。这次调整的原因是a和b的收缩、c三款区别的主要目的是让行业条款变成标准产品,变成基本保障,未来消费者在选购行业条款所涵盖车险产品,没有必要将条款与费率作过多的对比,应该把注意力集中在保险公司的业务与信誉方面。

车险由车损险,三者险和盗抢险三部分组成、车上人员责任险等,各家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选择只可能都是a或b或c,即,某保险公司车损险就选a,那么其它车险条款也必须选择a。如果你是一名汽车销售人员,你会选择哪种保险呢?首先,了解一下a,b,c三种车损险的区别?

我找到a(华泰)和b(平安)两款、c款额(太保)对照。发现在投保时没有区分这三个车型是否属于同一档次,而是根据各自不同的条款来决定购买哪一款保险。华泰条款出自其车险合同,平安、太保条款均来源于官网。

一、赔偿范围不一致

1、就自然灾害而言,b的暴风、龙卷风多于a,c与b相比,台风,热带风暴,雪灾,冰陷和沙尘暴等灾害再次增多。就自然灾害而言,a补偿范围最狭窄,c补偿范围最大。

就笔者发现的车损险ab条规定,均存在暴风,龙卷风和冰陷等情况,ab是一样的内容;ab不是但是c有台风,热带风暴,雪灾,沙尘暴,冰凌等等。这三个不同的天气类型对汽车损害程度也会有所影响。整体上看abc相差不是很大。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经常遇到一些车被撞坏了,却要赔的原因。然后,上海每到夏季“台风”导致车辆受损,ab条款中赔得起还是赔不起?如果是暴雨或冰雹等自然灾害造成车辆破坏,那也算赔偿吗?似乎全部赔光了。其实,如果你的车没有被淹过的话,那我们应该考虑到什么原因导致汽车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在我国北方,一旦埋下“雪灾”级大雪,就会导致车辆受损,ab条款之下岂不是赔得一塌糊涂?如果你的车因为刮大风或者雨雪等恶劣天气导致无法行驶,那么你可能会认为这就是“天灾人祸”了。同理,也有沙尘暴。

2、独立的玻璃受损,a对玻璃的独立受损不予补偿,通过玻璃独立破碎附加险化解

、b、c分别补偿天窗玻璃受损。就车损险中玻璃的单独受损而言,a赔偿的范围最狭窄,都是不予赔偿。

就拿笔者发现的车损险abc条款来分析,abc条款对独立风挡玻璃、车窗玻璃受损一律不予赔偿,b和c分别对天窗玻璃的损坏进行赔付(也只存在高空坠物的这种可能性)。

二、不赔偿范围不一致

1、b、c均明确规定,在保险机动车当事人对事故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机动车损失不予赔偿a就没有这一条款。因此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照“事故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理赔,而不是按《道路保险条例》来理赔。a更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利益,特别是在事故责任方是非机动车或行人的情况下,或责任方虽为机动车,但责任方耍赖,不予赔偿。(按责赔付)

我发现了abc条款,均在条文中根据被保险人事故责任比例,对保险公司赔偿比例作出规定,该条并无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公司应支付多大金额。尽管abc条款均未明确规定,称被保险人无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不过,我明白并就我所知,abc条款己方没有责任时,一律不予赔偿,除非是“无法找到第三方时按70%比例赔付”。

2、b载明停车费和保管费不予补偿、扣车费和各项罚款;c明确规定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不予补偿并处以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及未经保险人预先书面约定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由于保险标的是财产或服务,而保险费用又是以财产险为主体,所以,保险费率就必须与财产或服务有关,即必须考虑到财产险和其他险种之间的关系。a就不存在以上的条款。所以a对被保险人来说这一方面是最有利的,而c则是最有害的。

车损险条款中,a条款中的确不存在以上条款,b、c的确有这样的条款,但是并不能够理解a条款对被保险人比较有利,或赔付面比较广泛。车损赔偿中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限额”之间有一种对应关系,如果车身上的某一部分或某件物品损坏了,那么就需要进行赔偿。因为这些成本不是“机动车丢失”,车损险类别中应一律不赔。

再看看abc三者险条款,bc也是如此,免责规定如下,a条款规定了不赔“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所以律师费,诉讼费、还将仲裁费从a条款中剔除;检验费和鉴定费、评估费是否为“其他有关费用”,尚待验证,我偏向于如诉讼和仲裁所产生的支出,然后a就不会赔本了,若为责任划定及理赔所需检验鉴定及评估费,然后就是保险公司付款,或者约定付款后再赔。停车费和保管费、扣车费和各项罚款、罚金不属于“第三者遭受的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a条款也应不予赔偿。

概述一下,这方面abc是基本相同的。

3、b对独立倒车镜或车灯损坏不予补偿,而a、c则无此项条款。

ac条款未对该事故免责并应支付。

4、发动机进了水

在责任免除方面的协议稍有不同,a款规定的是“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b款规定的是“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c款规定的是“保险机动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使用致使发动机损坏”,其中,a款和b款较严。

我一看,ac规定的都是“发动机进水造成”。实际上,仅仅是表述方式上的差异,因为仅仅被水淹没,并不能造成发动机的进水,发动机只能下水起动,才能造成发动机的损害,所以从免责范围来看,abc具有一致性。

三、免责范围不一致(第三者)

关于导致家庭成员人身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免除在三款条款中稍有差异

a项:被保险人及家属人身财产损失豁免。

b项:豁免被保险人及家属,被许可驾驶人及家属人身财产损失责任。

c项:豁免被保险人及其许可司机财产损失责任。

a条款与b条款已经完全相同,包括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驾驶员及家属,车上人员免责。c条款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司机及车上人员免责,但是,并未就家庭成员免责作出规定。c条款赔付面更宽。

最后总结一下,a款c款多了一个车灯和后视镜分别受损赔付责任(正确的说法是,对这一问题并不存在免责条款),b进而对其作出免责规定,与此同时,b、c多出一个相对小概率天窗玻璃受损赔付。c款列出了自然灾害范围,三者险给付范围略大。

所以,可以说,全面对比abc条款,目前差异性已经很小了,c款涵盖面稍微大了点。从目前来看,各企业都把目光集中到了增值服务这个领域里,特别是增值业务的发展方面。目前,企业主要专注于为增值附加服务而竞争。

而且,这些细微差别也许更多地反映于诉讼案,一些法院往往支持“未载明免责的,视为保险责任”。

大师们,请您谈谈这五种条款之间的差别与联系

你可是大师呀,问得更深刻。现就此谈一些个人的愚见,7.5.1e执行监视和测量。这两个文件都涉及到对过程进行管理的内容,但是在定义上有所不同。就是对生产服务进行监视和计量,包括对于产品特性、过程参数、作业人员、作业过程等,工作环境和其他监视和测量,若监视测量为进程,则应该按照8.2.3进行监视,若监测到产品特征则符合8.2.4要求。以及8.2.3监控和衡量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流程,7.5.1e为监控和衡量生产服务,8.2.3的幅度应大于7.5.1e,8.2.3其宗旨是对过程能力进行评估,7.5.1e旨在确定在提供生产服务期间操作是否存在偏差,8.1条款为第八章一般要求,需要组织规划和执行有关监视测量分析和完善活动,8.24个方面,对监视和测量提出了要求,来自组织外8.2.1,在组织内部8.2.2,8.2.3,以及8.2.4产品(它由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组成)用于监测测量结果,对查出的不合格品采取8.3项措施,之后把数据分析输出8.4作业改进8.5活动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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