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

第1章消费者知情权的概述
第1节消费者知情权概念
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知情权是相同的,不同学者著作中存在着各种称谓,例如消费者的知悉权、消费者的信息权、消费者获知权等等,但是,由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关于它界定的实质内容,没有多大不同意见。那么,究竟什么是消费者知情权?广义的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所享受知、所用物品或接受服务是否真实,是否足够,是否准确无误、有权获得恰当信息。消费者知情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对此有以下明确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费用等有关情况”。
所谓“知悉”包括两方面的意思:其一,消费者对不清楚的货物,有主动查询的权利,知道它买什么、所用物品的实际状况;另一是消费者对其购买的商品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信息可以进行查询。第二,对消费者所提供的物品或劳务,要如实记录或描述物品和劳务的状况,没有消费者的追问,哪怕消费者一眼就能看出来。
“真实”同样有两层意思:全面、正确地关于某种货物或劳务,既不能避实就虚,也不会编造谎言。这一点在我国法律中得到明确界定和体现。第二,诚信可信,无欺诈情节。
消费者每次都会买东西,用服务,均与货物出售者、劳务提供人签订并执行相应合同,而签订合同最根本的要求,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要真实,清楚。也就是说,消费者与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单位之间发生了关系,双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交往,并根据对方的意见来确定自己是否应该接受其商品或者接受什么服务。要做到这一点,消费者则需要对商品与服务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实现其消费权利之本。如果消费者不具备这种条件,那么他就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由于消费者有了一定的愿望,及确实执行该等行为,在掌握了相关知识的前提下。消费者的这种知识就是对商品的认识。没有哪个消费者不会花一分钱来做一件他们什么也不知道的事情。消费者的这种了解过程,就是消费者进行消费行为的第一步。如去商店买某物,通常要看产地,姓名、商品说明书等,这就是商品认识的过程。消费者对某一商品或某项服务,不仅要知道它的性能特征及其用途,而且还要知它的来源和去向,知道它的市场状况。因生产消费品种类繁多,任何商品,都具有它特有的使用价值,和对应于这种使用价值的特征,甚至同一类商品,还有价格,牌号等问题、质量和其他方面的不同,还在继续发展新项目,这样就使消费者如果没有对货物,劳务作一些认识,便不能进行消费选择。同时,在消费活动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信息失真或错误,会影响人们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在对真实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从事消费活动,常常远离消费者的原有欲望,并没有达到人们真正所追求的消费目标,甚至被骗了,因此,知情权是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必不可少的一项权利。确保消费者有足够机会获得准确的货物和劳务信息,这已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消费者的重要权利。
“消费者知情权,也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这既是社会主义商业道德观念的一种渗透,也是长期以来市场经济自身形成的一种规范。”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靠的是商品交易时双方讲信用,守诚信,唯有如此,才能够推动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因此,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根本利益上并不存在矛盾,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起到了保障作用。
第2节消费者知情权之内涵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生产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按照以上规定,消费者知情权大致包括三个方面:
1.2.1关于货物或服务
商品或服务等基本信息,主要有商品名称,注册商标,商品产地等、生产者的姓名,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服务内容,规格和成本。经营者应当提供这些基本信息。消费者对商品注册商标要格外注意、产地及生产者名称,居所。消费者还应该了解商品所使用的标准术语、包装装潢、价格信息等方面的信息,以便更好地鉴别商品的优劣,做出正确决策。商标是一个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的重要符号,就暗含了产品质量,声誉、售后服务等状况,消费者在选择物品时,基本上是商标选择问题。
对一些商品而言,它出产在什么地方就有什么意义。在这里,我们将讨论有关商品出产地的问题。比如买中药材自然想买那些正宗的,这不能不重视产地的问题,其它商品也是一样。在购买时要看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和要求。另外还应重视生产者命名,尤其是名牌产品,各厂家产品的质量有时也不完全一致,甚至非名牌产品,各生产厂家产品质量都存在差异。所以在选择商品时,一定要慎重考虑是否来自同一地方或同一个生产厂家。此外,在货物中没有注明厂家名称的,出现质量问题后,很难要求生产者赔偿。
1.2.2商品相关技术指标
商品技术指标状况,主要是指商品用途,性质,规格,档次,主要成份,有效期限等、检查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等。
买东西就是用东西、对这种商品使用用途及性能的认识,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商品在使用时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有的商品在包装上标注了“禁止使用”等字样。主要表现在某些商品如使用不当,对消费者人身健康与安全可能造成损害,比如一些电器产品、数码产品等。
弄清商品的主要成份,对于消费者而言,同样非常必要。如果商品中含有一种以上的化学成份,就会引起人体内物质代谢紊乱,从而使人体机能失去平衡而产生疾病。无论商品为食品,还是药品、化妆品也是一种衣料,器具,标明其主要成分,既有利于消费者身体健康,也避免了经济损失。因此,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自己所需的主要成份。保存或者利用物品的有效时间,消费者通常都是选购食品和药品、化妆品类商品,时须明白。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上三种商品都直接涉及到人身健康,食用或者使用保存期以上的粮食和药品、化妆品有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注意这些商品的保质期,以防止因过期而造成经济损失。有的货物无使用期限,由于使用这种商品所处环境,条件各不相同,它们的使用寿命不同,很难有一个准确的时间。另外一些商品虽无使用期限,但由于使用不当,使产品本身出现了故障而影响到正常使用。对于这类物品,消费者在选购、使用之前要多加了解,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识。例如,电线外皮老化引起漏电的情况经常发生,消费者使用时应对此有所了解,为了防止意外。
1.2.3货物或劳务价格及货物售后服务
货物或劳务、在服务交易中具有关键性意义,直接涉及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切身利益,消费者要准确理解价格,具体而言,就是所提供服务的定价。
是否提供售后服务,切身关系到广大消费者利益。如果没有售后服务,就谈不上什么售后服务。懂得售后服务,主要取决于它是否有质量保证期、服务方式,服务有无费用等等。实施售后服务通常需要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
全面掌握货物或劳务的实际状况,它是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先决条件。如果你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某种商品或劳务作出全面而深入地研究,那么就很难有真正的购买力。只有在知道了某一种消费时,方有此方面之愿望,附以执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要知道这种消费是真实存在着的还是虚假存在着的。没有哪个消费者会花钱来做一件什么也不知道的事情。消费者对这种消费活动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是他们做出正确决策的依据。若消费者在了解真实情况时,无法从事消费活动,便远离了自己原本的心愿,没有达到预期消费目的。因此,必须提供能够反映客观实际的真实资料来说明问题,才能促进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消费品。不实的消费信息,不仅无法确保消费者理性、科学的消费甚至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人身的损失、财产损失。
第3节消费者知情权之特点
1.3.1消费者知情权主体特定性等
消费者知情权只能由消费者来行使,且仅为生活消费者。消费者知情权包括消费者对自身所购买和使用商品的信息知悉权,以及消费者对自己所购物品与服务质量评价的知情权。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载:“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在这里,生活消费被界定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所谓生活消费,就是人们消费物质产品或者劳动服务,以满足生活需要。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即生活消费品和非生活消费品。就是人们为了满足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而耗费各种生活资料的过程、劳务与精神产品过程与行为等。生活消费在人类经济活动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一切社会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国民经济增长最基本、最具决定意义的因素。既有社会生产对象,又有生产动力,也是劳动力恢复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又是确保生产过程连续生产的先决条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生活消费作了规定,但仍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之所以仅把生活消费者列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之列,而且排除了生产消费,是因为生产消费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是生产过程自身的一部分。由于在生产与消费之间存在着商品价值转化关系,因此生产消费必然引起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耗费。生产结果,新产品产生,因而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消费,但作为生产本身。因此,生产消费不仅不能直接地引起消费者的需求变化,而且还会通过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来改变其消费行为。尽管生产消费也要影响到生活消费,但是,这对于消费者而言,仅仅是间接作用而已。因此,生产消费不应该被列入《消费者权益法》的调整范围。生产与消费活动及行为调整的原则与方法,从许多方面来说,它和调整生活消费有较大不同,因而一般不将其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对生活消费进行了调整,没有对生产消费进行调节。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附则第五十四条中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这就是参照。尽管参照不同于适用,但是,还应该加以重视。因为这条规定涉及对农业生产消费关系的调整问题,它不仅关系着农民个人经济利益的保护,而且还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由于:尽管农民买了、利用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从本质上讲应该是生产消费,本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鉴于我国农民与农业现状,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