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社保补缴,下岗职工档案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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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下岗职工政策!

劳动法下岗职工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下岗人员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l)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下岗人员有要求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权,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达不成变更协议的。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劳动者本人。”如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劳动者有权以程序不合法为由拒绝下岗。同时,用人单位还必须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2)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前,下岗人员有权对裁员条件、裁员方案进行了解和发表意见。《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未将裁员方案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的、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不得进行经济性裁员,此间劳动者有权拒绝下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批准其裁员方案。
(3)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后,在规定期限内录用人员下岗者可依法享有优先回单位权。《劳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者在法定条件下有拒绝下岗的权利。《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下岗人员下岗后,有从用人单位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照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后应按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足一年的按一年对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该办法补偿的,除按全额补偿外,还应按补偿金额的50%追加补偿金。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工伤被用人单位决定下岗的除按上述规定补偿外,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分别不低于医疗费的50%到100%。
(6)被用人单位错误决定下岗的,有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并获得工会支持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裁员决定违法或不给经济补偿,下岗职工根据《劳动法》第30条规定,决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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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下岗工人有何待遇

中央对下岗工人有何待遇

下岗职工应享有的权利: “下岗职工”是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一个特定概念,主要指由于企业经营原因造成职工在本企业无岗位,在社会上没有就业,而又有就业愿望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和中央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政策规定,下岗职工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普通劳动者享有的一般权利,即获得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权和对违法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的申诉权。另一类是作为下岗而暂时困难的劳动者享有政府规定的特殊权利,包括下岗知情权、基本生活保障权和再就业权利。
1.下岗知情权。是指拟被下岗的职工有权知道被下岗的原因和理由。劳社部发(98)08号文规定,企业安排职工下岗,应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说明原因、讲清政策,作出计划,认真组织。强调职工下岗应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对不依照程序进行的,职工可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指导中心申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就业管理部门举报。
2.基本生活保障权。指下岗职工在协议托管期间,基本生活应该得到保障。 这是党和政府从下岗职工生活实际出发而赋予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造成职工下岗有多方面因素,既有传统的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因素,也有多年来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因素。且多数下岗职工曾为国有经济的发展作过贡献。他们技能单一,年龄偏大,再就业困难,只有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来源,他们才能适时调整心态,为重新择业做准备。
3.再就业权。是下岗职工最核心的权利,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的题中应有之义。 为保障下岗职工劳动权利的充分实现,党和政府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在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规定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必须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同时,各级政府制定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用下岗职工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如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享有工商管理优先注册和税收3年减免的权利。这一切都说明了,党和政府尽最大的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权利实现提供广泛保障。
4.获得社会保障权。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法定权利。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并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职工由于缺少正常的劳动收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交纳与在岗职工不一样,由企业独自(含个人部分)按规定比例缴纳。对托管期满的失业人员,由再就业中心及时将其档案转入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救济。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可申请民政救济。
5.申诉权。指对企业违反下岗政策和劳动法规定的行为,职工有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和向劳动部门投诉的权利。如一边下岗,一边招用外来临时工的行为,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总之,前述5项下岗职工的权利,都是党和政府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而设定的。随着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目标的实现,“下岗职工”概念将自然消亡,这些特定的权利也将随之消亡。

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新政策是什么

国家对下岗职工的新政策是什么

2019年国家对于下岗职工实际上并没有出现新的政策。国家针对下岗职工的政策主要就是“4050”和“失业金”政策,简单来说4050政策是为下岗职工交社保减免费用,失业金补助是为下岗职工期限更长的补贴。

下岗职工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下岗职工需要办理那些手续?

下岗职工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仍然是企业职工,有关待遇由企业负责;失业职工与原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失业保险机构登记,在社会上,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哪些人员企业不得安排下岗?
企业不得安排因工致残职工、处于“三期”(孕、产、哺乳期)的女职工下岗。由于企业全停产造成上述人员下岗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内调剂安置。企业要尽量避免现役军人配偶、省(部)级劳动模范下岗。
4.夫妻同时下岗怎么办?
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得安排双方同时下岗,双方已经下岗的,应立即安排一人上岗。在同一行业内的两个企业有一方下岗的,另一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双方已经下岗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企业安排一人上岗。由于企业全停产造成夫妻同时下岗的,由其主管部门在本行业内负责调剂安置一人上岗。夫妻不在同一行业的两个企业,一方已经下岗的,另一企业不得安排其配偶下岗。双方已经下岗的,由劳动部门指定一企业安排一人上岗。
5.下岗职工如何办理《下岗证》?
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证》,由企业填写《石家庄市企业下岗职工待工证登记表》,企业工会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认定,市属以上单位到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局)办理,县(市)区属单位到本县(市)区劳动人事局办理。
6.企业对办理《下岗证》的职工如何进行管理?
下岗职工办理《下岗证》后,企业可采取平时分散、定期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对其进行管理。下岗职工除必要集中外,其余时间可自主临时就业或从事家务活动。7.办理《下岗证》有什么用途?
《下岗证》是职工下岗的凭证,凭证可享受以下权利:
享受再就业服务的有关优惠政策;
凭证领取基本生活费;
凭证兔费参加各级培训机构举办的转岗转业培训;
凭证兔费求职登记,参加职业介绍。
8.什么是再就业服务中心?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企业建立的对本企业下岗职工进行托管的专门工作机构。凡是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实行托管,为他们的生活和再就业提供服务。
9.哪些下岗职工可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对象,主要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中的下岗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含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未满而下岗的,也可以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托管;在托管期间合同期满的,应及时终止劳动关系,移交失业保险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对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下岗职工不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10.岗职工在托管期间的福利待遇?
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第一年为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1.2倍,第二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1.1倍,第三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发门诊医疗补助费。
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11.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职工的托管时间?
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乙的托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托管期满后,即终止托管协议,并通过原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转入失业保险机构管理,享受失业职工保险待遇。
12.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哪些下岗职工可提前解除托管合同?
不服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的;
两次无故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的转岗转业培训、职业介绍和生产自救活动的:
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的;
托管期间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托管期限已满仍未就业的;
托管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者。
13. 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主要途径?
企业负责安排重新上岗;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业调剂安置;
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包括非正规就业);
通过社会帮助或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14.下岗职工如何副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下岗职工可持《下岗证》到省会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裕华东路237号),填报《求职登记表》,进行求职登记。也可持《下岗证》到各区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15.哪些人员可以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破产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另外,纺织行业有压锭任务的企业的纺纱、织布工种,工龄满20年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下岗职工,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但要适当降低退休金标准。
16.职工离岗退养工资待遇勿何确定?
对于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实行在企业内部离岗退养,退养期间企业应发给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退养费。距退养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可实行“承诺等退”不再作为下岗职工。等退期间,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达到退养年龄后,享受退养待遇。离岗退养和承诺等退期间,企业和职工要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17.失业职工申请自谋职业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进入失业保险机构登记的失业职工自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自谋职业的,经失业保险机构批准,按未享受完的失业救济金的3倍发给一次性安置费,终止失业保险待遇。
1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后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怎么办?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可与企业保留三年的劳动关系,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将其三年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三年期满后,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由企业将其档案移交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缴纳;再到其他企业就业时,由劳动部门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工龄连续计算。
19.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持《下岗证》、失业职工持《失业手册》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核准后,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一年内兔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免征所得税;批发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允许直接进入市场,免征工商管理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对进入集贸市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职工,集贸市场主办部门在二年内减半收取设施租赁费和环境卫生费。
20.下岗失业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从事社区服务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兴办从事家政、搬家、保洁等社区服务经济实体,经市劳动部门认定,统一发给们卜正规劳动组织证书》,持此证书,可免于工商登记,2年内不列入征税范围,免缴社会保险费用以外的其他收费。2年期满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对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50%以上的经济实体,可享受劳服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
21.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到农村承包荒山、荒木、荒地、荒滩有哪些优惠政策?
下岗、失业职工到农村承包“四荒”,减兔土地使用费,取得收益后,三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22.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后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确定?
对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重新就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缴费年限前后连续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3.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职工有什么优惠政策?
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下岗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免征所得税3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达到25%以上的,两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24.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有何优惠政策?
企业自行安置下岗职工50%以上,可按实际安置人数,由再就业资金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补助。
25.用人单位招用大龄下岗失业职工有何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招用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下岗失业职工,每招用1名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机构给予3000元安置补助费。
26.非公有制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有何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包括私营、民营、合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安置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3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
27.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为何要逐年递减?
按照国家规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为国企下岗职上发放基本生活费,但这笔费用要逐年递减,这是为什么呢?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介绍,对国企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发放采取逐年递减的办法,目的是促使国企下岗职工积极再就业,使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企下岗职工有进有出,出多进少,防止把再就业服务中心变成“死水池”。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有两个目的:一是保障国企下岗职工的某本生活;二是促进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发放基本生活费,是一种过渡性措施。从长远看,要解决下岗职工生活问题,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是根本出路。基本生活费逐年递减,有利于调动下岗职工主动寻找工作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减轻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资金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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