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英文,权利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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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权力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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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的差别:

一、行使主体各不相同。行使权利为一般主体,权力则主要由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

二、处分的方式也不一样。权利通常是可抛弃、可让渡的,权力则须依法行使且不抛弃、不让渡。

三、推定规则各不相同。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有许多具体问题涉及到推定原则。权利推定规则是“法无明文禁止,亦可为之。”而且权力只限于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然就是越权。

四、社会功能的差异。权利通常是私人利益的反映,而权力通常是公共利益的表现。

扩展资料等

权利理论等

1、分析理论方面

权利的分析理论是为了对权利这一概念进行研究,澄清法律关系中所用权利语词,由此使得法律问题得到了更加便捷和更加有把握地解决。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对权利进行了各种不同的分类。正如霍菲尔德所主张的,“权利”一词可包括要求,特权等、权力与豁免,然后他力图通过对这四者之间法理相对者与相关者的认定厘清法律关系。在他看来,“权利”一词既能指一种行为方式或方法,亦可指人之为人之本质。再比如哈特和麦考米克在意志论和利益论问题上的论战也是饶有兴趣。他们都强调了权利是一种行为或义务,而非一种状态。对于哈特而言,权利就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选择;对于麦考米克而言,权利就是受保护的一些利益。

2、价值理论等

权利的价值理论形成了近百余年权利理论中最为耀眼的一页,是接引当代最优秀哲学智慧,和正义理论紧密地联系起来,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立场的制约。自由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流派,它在自由问题上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但其基本原则却是建立在对社会公平和正义观念的肯定之上的。例如,在自由主义阵营中,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权论者(libertarian)以人权(如财产权利)的绝对神圣性为前提,德沃金采用自由主义观点,是从平等关怀,尊重个人的前提出发。

3、社会理论方面

权利社会理论伴随着近几十年法社会学的崛起应运而生,强调对权利进行社会阐释,用权利解释社会。它关注于权利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并将其纳入到整个社会之中去考察。主要是对权利这一概念进行考察、体系与保护机制应运而生、发展演变社会条件、既是社会过程又是社会机制,也将更多的目光转向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真正拥有权利的现状。这种新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认识人类社会中权利的本质及其变迁规律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权利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对权利进行社会学分析、人权和文化及其他领域的骄人业绩,但是到目前为止,权利社会学理论并没有相对成熟。

权力的形态

1、强制权力等。可以拒绝或者剥夺别人所期待的一些需要,也可以强迫别人去从事违背其初衷的工作。

2、奖赏权力等。能给别人一些预期的需要让别人觉得快乐。

3、合法的权力。合法权力是指那些具有法定资格并获得了一定的权利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组织官方赋予的职位与身份所产生的力量。是靠别人固有的思想来发挥作用,需他人认可该权力合法性,并予以认可。

4、参考权力。这种认同和追随往往伴随着一种不信任、怀疑甚至反对等负面情绪。被另一些渴望承认并跟随品德高尚或者智谋非凡的人们所赋予的力量,赋予了后者。这种赞同与跟随,也许只是一种盲从,因为后一种人也许并不是真正具有高尚的品德,也不一定是具有高超的智谋。

5、专家的权利。因拥有一定专门知识与技能,能助人而产生的力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权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权力

权利的含义和权力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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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够统治或命令他人的权力:权力;威望,声望。权限,权威;军权;大权力。

2应享有的好处:权益;权益,弃权;人权问题。

3。应变,临时变通,权谋;权宜之计也。

4暂:暂时,权并且。

5度量,思考:取舍;权其利弊得失。

6姓氏。参考“权姓”

7数学术语。

8权用计算机语言定义是每一个人都拥有的数值

9〈古〉亦与‘颧’相同。

简体字‘’权‘’从木从又。‘’又‘’是汉字简化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组偏旁,它既可以作为单音节词使用,也可用于双音词之中。此处‘’木‘’是指坚实的基础。‘’又‘和’‘木从子。这两个字组合起来表示指挥他人的能力。用手来指挥别人,就是权。这是我们常说的权力。权也是一种思想。‘’又‘’是一个象形字,像人的手。所以‘’木‘’和‘’以及‘’结合在一起的意思就是:在坚实基础上手到擒来统领他人就是权力。

本义:黄花木同本义权,黄华木也。引申为黄色的花。从木中传来的声音。——东汉许慎的《说文》

权者,黄英也。——《尔雅·释木》。

又如:权舆(草木萌发的状态)

于嗟乎,不承权舆。——《诗·秦风·权舆》

在冰泮发蛰之际,百草权舆之际。――《大戴礼记·诰志》

秤。测量物体重量的设备权。称为——《论语·尧曰》

权者,则知重也;度者,则知长也。――《孟子·梁惠王上》

智必知权——柳宗元《断刑论》

集解锤即所谓的权力。——《广雅·释器》

权、铢、钧石二斤。“权”是古代权力的象征,“度”则是衡量权力大小的尺度。——《汉书·律历志》谨权量而审法度。——《论语·尧曰》

为其取舍以称,遂并以取舍以窃用。——《庄子·胠箧》

谨权量而审法度,修废官而四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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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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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权利,泛指法律所给予人们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力。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对应义务,法学一个基本范畴,人权概念核心词汇,法律规范等关键词。它是由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一系列权利构成的,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参与权、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继承权等等。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角度看、在国际关系上,暗含或显性的内容最为宽泛,其中一项最为现实。权利是人们为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而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和要求。在一般意义上,所谓权利,是指法律对权利主体之为或者不为所给予的允许,确定和保证。

所谓权利就是法律给予人们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权力。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对应义务,法学一个基本范畴,人权概念核心词汇,法律规范等关键词。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角度看、在国际关系上,暗含或显性的内容最为宽泛、其中一项最为现实。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十分丰富。在一般意义上,所谓权利,是指法律对权利主体之为或者不为所给予的允许,确定和保证。

权利一般包括权能与利益两个维度。利益是指权能所带来的经济或政治上的收益,它反映了权利的社会属性。所谓权能,就是权利可以实现之可能性,它不是绝对地实现权利,仅仅说明了权利有现实的实现可能性;权能与利益都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即二者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利益又是一种主要的权利表现,就是权能的现实化。权能是可能的,利益是现实的。也可认为,权能就是能够实现而没有实现的效益;权利与权力在性质上是相同或相似的。利,就是得到实现的力量。所以权利有应然与实然之别。

词源之一

“权利”一词,古代汉语中出现较早,但是大体为负面或者贬义,比如,所谓“接之于声色、权利、愤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所谓“为人之权、为民父母之权能”等等。“或尚仁义,或务权利”。这类词语虽然都表达了对某些事物的某种主观态度和愿望,但是却不表示权利的存在。这一语义权利并非可用于建构法律关系之法学概念。相反地,“权利”却常常被当作一种政治口号,用以表达统治阶级对社会成员所拥有的各种权力及其责任。在中国古代的法律语言中,也不存在象英文中的“权利”这样的东西、“义务”等词。这是因为“权利”最初只是作为一种政治术语出现。19世纪中期,当美国学者丁韪良先生(W.A.P.Martin)和他的中国助手们把维顿(Wheaton)的《万国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翻译成中文时,他们选用“权利”古词对译英文“rights”,又劝朝廷采纳。这就使得“权利”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汉语文献中。自此,“权利”逐渐成为中国人的褒义、起码要中性的话,并得到广泛应用。这里需要调查一下,是后来,或者是被称为现代意义的“权利”这个词的含义。

权利一词很难定义,这一定程度上和权利一词被过分使用有关系。从语义学角度看,权利是一种话语权力。尽管权利语言起源于西方,但是权利文化如今已是全球现象。它既包括权利意识,也包含对权力进行制约的机制和手段,还包括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对公民权等各种权利的有效保障。作为一种便捷,巧妙的手段,用以诉诸正义,表达正义,权利语言为表达实践理性要求提供了方式。这种描述需要以一个人对他人或集体拥有权利的能力为基础。也就是说只要你觉得有道理、合理的需要可称为“权利”。权利语言在我国法学研究中一直处于边缘地位。作为它带来的消极后果,权利语言常常遭到误用,在对权利及权利含义的探讨中,还不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错误认识。例如,在法学研究中,“权利”常常被当作是与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或者被看作是不合法的或不恰当的词语,甚至被当成了某些人的专有名词。或许所以《牛津法律便览》中的“权利”条目直截了当地称权利为“严重使用不当,用滥了词。”在这里,“权利”已经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语汇,甚至可以说是所有法学着作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语之一了。然而另一方面,对“权利”一词如何定义与阐释,在法理学中,这也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两个方面都与对“权利”这个词本身的理解有关。由于权利是现代政治和法律的核心概念,不管哪一个学派和学者,都不能绕开权利问题而反其道而行之,不同学派或者学者均可通过对“权利”一词的定义与阐释,阐明各自的命题,它甚至决定了它理论体系的起源。所以说,“权利”这个词,不仅反映了人类思想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观念系统,而且也表明了人们关于这一范畴的认识与理解。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关于权利到底为何物,对此,存在着多种解读。这些不同的观点主要来自于对权利概念所蕴含的社会历史文化语境的理解以及对权利观念本身所具有的理论特征的把握。大体而言,权利定义存在伦理与实证之分。

一是以伦理为视角对权利进行定义。总的来说,格劳秀斯以及19世纪形而上学法学家都强调伦理因素等,格劳秀斯认为权利是一种“道德资格”;霍布斯和斯宾诺莎认为,自由是权利的实质,或主张权利即自由;因此,他们对权利的解释就有很大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们对自由的理解不同。康德,黑格尔还以“自由”解说了权利,但是偏重“意志”;并且,他们对自由的概念也和霍布斯截然不同。他认为,自由只是在这种状态下,个体能够认识到自己作为一个有理性主体存在的必然性。从严格意义上讲,康德对权利的界定并不仅仅局限于意志自由,他非常注重人们之间的和谐共处。黑格尔说:

“一般说,权利的基础是精神,它们的确定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意志既是权利的实质又是权利的目标,而权利体系则是已成现实的自由王国。”

这些解释是把权利视为人类出于道德原因或超验根据而应享有的东西,尽管还牵扯到利益,比如有什么东西,或者有什么作为,但是没有把利益本身作为基本点。

另一种则从实证的角度对权利进行了定义。他们认为权利是一种利益。例如实证主义将权利放置在现实利益关系中加以认识,并且注重在实在法视野下对权利进行阐释。他认为权利是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而不仅仅是一种实体性权利。德国法学家耶林让人关注到了权利背后所隐藏的好处。在他看来,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或规则,它不可能以任何形式给予个人自由,但可以保证个人有一定限度的自由权。他认为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好处。功利主义认为,权利只是一种价值判断。同时也并非一切利益皆为权,只有被法律所确认并加以维护的利益,才能成为一种权利。功利主义者把权利等同于道德标准。功利主义者主张从社会功利出发,规定一切权利与义务,派生一切道德标准。权利本质上具有普遍功利。

这两种定义仅泛泛而谈而已。比如,在法学中,权利是一个非常重要而模糊的概念。实际上在这两种分别中还包括了许多小小的分别,在,两种类型也有一定的交集。因此有些教科书在有关权利定义方面有很多划分,主要有“自由说”、“意思说”、“利益说”、“法律上之力说”。

由上述可以看出,仅从某一具体角度对权利进行界定并不困难,但是,这种做法易使权利问题简单化和庸俗化。因此,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对权利做出恰当的分类和界定。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权利概念,更关键的是对权利要素的把握,而非对权利进行界定。

何谓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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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就是人们之间一种特殊的影响力,就是有人能给对方带来自己想要的、预设的效果,或指一个人或许多人的行为使另一个人或其他许多人的行为发生变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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