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解读
新条例较老条例修改的重点:
(1)姓名。
由《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修订为《个体工商户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对于城镇和农村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别管理政策。
在城镇,大批知青回城,新增待就业人群多,对城市管理造成很大压力,针对这一问题于1979年3月份,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给国务院的一份报告中建议,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核准部分正式户口闲散劳动力参与维修工作、服务、手工业等个体劳动却不允许雇工。这被称为“允许雇工权”。”
1979年4月国务院批准了该报告,这就给我国个体工商业复苏打开了一个口子。
从1981年到1983,国务院先后下发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或参与起草的《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的补充规定》。
在农村,伴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连年丰收,卖粮困难,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多。
1984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农村个体工商业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若干文件,就全国城乡个体经济发展和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作出政策性规定,为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经济发展确立政策框架。
1986年《民法通则》公布以后,国务院确定了对城乡个体经济实行统一政策和城乡一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
1987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历经20余年,我国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和人的思想观念有很大改变,保留法规名称“城乡”,“暂行”等字已经没有必要。
为进一步突出发展、支持思路,更凸显该行政法规在个体工商户主体法中的法律地位,经同法制办认真调研,条例名称中不得使用“管理”字样,最后命名《个体工商户条例》。
(2)拟定的宗旨。
老条例:为引导和帮助城乡劳动者发展个体经济,强化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新条例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公36篇”文件制定。
以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为目的进行激励、扶持、引导个体工商户的良性发展,强化个体工商户监管,治理,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人。
老条例:经营能力强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和国家政策许可的其他人,扩大到经营能力强的市民。
新条例:经营能力强的市民。
(4)新增“非禁即入”原则。
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在市场上平等准入,公平对待。
(5)登记机关等。
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可委托所属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但须以书面委托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失效)。
这类规定是对全国工商系统自2005年起开始实施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所取得的成效在法规层面上的确认。
(6)论“一人多照”。
个体工商户因其特殊性而无法设立分支机构,只可能成为一个独立主体。
《行政许可法》颁布以后,异地经营这一概念便不复存在,当事人仅需持有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经营场所的证明,直接向经营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再加上目前国内尚未有一个全面联网信息查询系统,无法知道各地区注册的具体状况,因此,如今对于“一人多照”这个问题并没有鼓励和取缔。
(7)论“一照多摊”。
《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定位于“自然人”,这与企业有所不同。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后,其经营场所只可以是一个。
该规定旨在限制一个个体工商户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也就是出现了“一照多摊”。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个体工商户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大量资产流失和社会负担增加等问题。个体工商户无法设立分支机构,人不可能是一个“分人”,个体工商户作为一个独立民事主体,不能自己设分支机构,也不可能是其他市场主体分支机构。
对个体工商户能否参加“连锁”的、关于“特许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以与其他主体“连锁”、“特许”以协议方式进行经营,但,此种约定不应反对第三人。
即个体工商户应当为自己为社会所提供的货物与劳务承担责任,独立负责。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地规定这种责任,只是把它作为一项基本义务予以承担。再加上“查无”有关条款,“一照多摊”现象不得、不得。
(8)登记事项等。
在老条例中,个体工商户应注册的项目主要有八项,即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
新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作了规定,内容涉及经营者的名称及住所,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
个体工商户以姓名进行登记时,以姓名为登记事项。其取得的营业执照中记载了经营地址和经营场所等信息,但并没有明确地标明从业人员或经营户。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经营方式不再是登记事项。
从业人数和资金数额也必须在办理开业登记时填上,以便国家进行统计和掌握。
放开个体工商户雇佣帮手学徒数量限制,这是《条例》一个显着特色,有助于促进个体经济发展,有助于缓解目前严峻就业压力,有助于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放不开手脚,工商部门就很难监督。
当前,现实中还出现了所谓的“个体大户”,应以政策引导为主,不搞强制规范。
例如,政府对微小型企业给予了支持和扶持,并从税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上给予了积极的引导。
(9)家庭经营等。
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家庭的概念进行定义,注册时为家庭经营,参与业务的家庭成员名称应一并存档,通过备案的形式,维护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权益。
可以通过出示户口本和结婚证,判断是否为家庭成员。
(10)开业登记情况。
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提法是不恰当的,个人无法成立,国家总局2004年发布的登记程序中关于设立登记的规定,现在的规定已变为开业登记。
(11)对个体工商户的称谓。
适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登记机关可将个体工商户的名称,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所登记。
(12)个体工商户的验照。(验照已改为年报)
(13)取消注册登记。
1、由于个体工商户本身原因,需要注销注册登记。
条例第21条、第24条规定了注销登记的情形:
一是个体工商户呈报虚假材料诈骗注册登记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较重者,取消注册登记。
二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有效期,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取消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等,或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应在注销、取消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成当事人依法变更登记。
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行为导致必须注销注册登记。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登记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可以取消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决定准予登记;
(二)超出法定职权决定准予登记;
(三)违反法定程序决定准予登记;
(四)未取得申请资格或未达到法定条件,准予申请人注册;
(五)法律规定可撤销登记等情形。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个体工商户注册的,予以注销。
根据前两款规定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给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不予以注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
登记机关决定撤销登记时,向原申请人下达撤销登记决定书。
(14)注销营业执照。
条例第21条、第22条、23条、24条规定了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一是个体工商户呈报虚假材料诈骗注册登记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出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注销营业执照。
二是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不办理变更登记,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个体工商户没有税务登记,被税务机关勒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由税务机关报请,登记机关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无个体工商户,不按规定时间申请年度验照,登记机关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注销营业执照。
凡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以内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取消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等,或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应在注销、取消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有效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成当事人依法变更登记。
至于营业执照被撤销后,是否进行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后,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理论上要进行注销登记,在实践中是不可能做到的,这次,国家总局未做强制注销的规定。
(15)在收费方面。
根据《条例》的规定,注册个体工商户,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交纳登记费。
《条例》进一步明确:“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16)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的问题。
考虑到《条例》明确了“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由各省、自治区负责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办法》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管理没有涉及。
(17)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扶持和服务措施。《条例》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而又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措施。主要有: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在经营场所,兴办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等,扶持个体工商户、方便及信息咨询。
2、登记机关及相关行政机关在各自的政府网站、办公场所,为便于群众了解,将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及行政许可条件,流程,时限等信息予以公示、所有需报送的材料目录及收费标准及其他事宜,以及对申请者的引导及查询服务;同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民原则明确了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
3、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的年度验照,不应收费。
4、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即可,依法办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帐户和贷款申请;金融机构要改善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方便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
(18)条例对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主要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个体经济的领导。个体工商户经营,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以及诚信,受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二是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权益,规定个体工商户应依法与其招用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义务、行政法规所规定及合同规定的义务等,不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利。第三,对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9)关于个体劳动者协会。
《条例》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地方性立法。《条例》首次从行政法规层面对个体劳动者协会这一组织性质作出明确规定、法律地位和与工商部门。
在进一步严肃纪律的同时,禁止借用个体工商户注册时的身份,迫使个体工商户入社;禁止利用个体工商户验照的机会强行征收会费。
扩展资料等: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经济社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的服务作用,有必要对暂行条例作一次彻底的修订,以资鼓励和支持、引导、规范个体工商户良性发展,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制保障。
参考资料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6号)_中国政府网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细则
(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个体经营户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4年7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3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办法?
如A、B两地属同一工商所管辖,那么,只要申请改变经营场所就可以,手续非常简单,去工商所填写变更表就可以,需要身份证明,新建经营场所有关凭证,例如,租赁协议或者房产证明;如A、B两地不属于同一工商所管辖,您可先到A地工商所注销,又去了新版本的B地工商所营业执照;
你们这类之前的营业执照不可能继续用下去了,工商人员下达通知时,如不及时处理,将受到惩罚,处罚主要以《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为主
个体户管理制度等
个体工商户条例登记事项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第1条为了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特予以鼓励、扶持、引导个体工商户的良性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公民具有经营能力,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业务。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开办、变更、注销登记,应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执行。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由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和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工作。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委托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登记。
一、经营者的名称及住所
经营者姓名、住所是申请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公民姓名及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二、构成的形式
构成形式上,有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两种。家庭经营时,应将参与经营家庭成员名称一并存档。
三、业务范围
经营范围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所属于的行业类别。在我国,凡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性业务的个体户均为经营者,其业务范围不受法律限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办理,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标准,注册个体工商户业务范围。
四、经营场所等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开业地点的详细情况。其内容包括经营面积、营业时间、人员组成以及有无营业执照等情况。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注册后,其经营场所仅能有一个。
个体工商户提出名称申请时,应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名称视为登记事项。
经营者姓名、住所是申请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公民姓名及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构成形式上,有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两种。
家庭经营时,应将参与经营家庭成员名称一并存档。
经营范围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所属于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标准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行登记。
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开业地点的详细情况。
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注册后,其经营场所仅能有一个。
个体工商户提出名称申请时,按《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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